上下班途中被撞,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工伤双赔条件
上下班途中被撞,只要本人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构成工伤。此时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两条线上的钱有严格分界: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只能补差拿一份,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双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一般不可兼得。分界线画在哪里,直接决定这笔账能算到多少,下面把最容易算错的两处讲透。
先弄清前提:上下班途中被撞,凭什么算工伤?
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原文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两个硬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路线合理,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二是责任划分,必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与工伤无缘。
至于工伤申报的流程、时限以及后续劳动仲裁程序,属于程序性环节,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即可,本文不展开,重点放在钱怎么算上。
医疗费为什么只能补差,拿不到两份?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两头索赔、两头报销,医疗费翻倍。这条路在法律上被明确堵死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原文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的立法逻辑很清楚:医疗费属于实际发生的支出,损失是确定的、可计量的,同一笔钱不能重复填补。湖北省对此有更细的地方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写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把这条拆开看,实际操作规则有三层。
第一层,肇事方赔过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就这一项不再重复支付。肇事方赔了多少,基金补多少差额;肇事方分文未付或逃逸找不到人的,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经办机构向肇事方追偿。
第二层,经办机构不能因为职工已起诉肇事方就整体拒赔。也就是说,民事官司打不打、打赢打不赢,都不影响工伤待遇中除医疗费以外其他项目的支付,两者互不设前置条件。
第三层,同样按实际支出补差处理的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这几项。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花多少算多少,有票据、有实际流出,损失具有填平性质。
实务中真正容易吃亏的地方在时间差。肇事方赔偿往往要经过协商、诉讼,周期以月甚至年计,而工伤治疗费用等不了。此时可以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若此后从第三人处又拿到医疗费赔偿,基金已支付的部分如何处理,依据前述追偿规则由经办机构处理,职工不要自行重复留存两份报销凭证,避免被认定为重复受偿。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凭什么可以双份拿?
这是双赔规则里含金量最高的部分,也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三款确立的规则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注意这个但书的范围,被排除重复支付的只有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类项目,法律性质是对劳动能力减损或生命丧失本身的抽象补偿,与实际花销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因此不在补差之列。
落到具体项目上,可以双份主张的包括:向肇事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原文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保险这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构成死亡的,肇事方一方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工伤保险这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条线并行不悖。
算一笔直观的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仅此一项就是一笔大额款项,加上肇事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两笔钱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支付主体,均可全额主张。伤残情形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法定月数计发,与按伤残等级系数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同样互不冲抵。
需要提醒的是,双份主张的前提是两条线各自成立: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待遇的基础,交警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民事标准)是民事赔偿的基础。两套鉴定标准不同、结论可能不同,不要拿一份鉴定去套两条线。
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能两头都拿吗?
这是司法实践中分歧最大、劳动者最容易算错的一笔账。先看两个项目的法律依据。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文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误工费则来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一项,由肇事方(实际由其交强险、商业险在限额内)赔付。
问题在于,这两项指向的是同一笔损失:受伤期间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单位按月发了原工资,肇事方再赔一份误工费,劳动者就这段期间实际拿到的钱超过了正常上班的收入。湖北法院系统的主流裁判思路遵循损益相抵原则,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属于同一性质的损失,原则上不可兼得。具体处理上,多数裁判是肇事方赔付的误工费部分用于冲抵单位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单位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时扣除第三人已赔付的对应部分。
这里就引出第二个关键点:用人单位垫付后的追偿机制,直接决定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单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义务,不以肇事方是否赔偿为前提。单位付了这笔钱之后,就其中与误工费重合的部分,实务中单位有权向肇事方主张,理由是该部分损失的本源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劳动者而言,这个机制的实际影响是: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收入不会因为单位垫付而落空,但试图在同一时间段内既拿单位工资又全额留下肇事方的误工费,通常走不通,超出冲抵后的差额部分才有讨论空间。
个别案件中,法院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不一致时,会就高者保护、差额补足。比如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劳动者工资高于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核定的误工费,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个案裁判存在差异。这一块没有全省统一的量化口径,具体金额以生效裁判和当地司法实践为准,建议在主张前把两条线的计算依据逐项列出来对照,而不是凭感觉报价。
两条线怎么走,顺序有讲究吗?
程序顺序上没有法律强制的先后,但策略上建议同步推进。工伤认定申请按法定期限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民事索赔可以先行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协商时注意一点:与肇事方签订的一次性了结协议,赔偿范围写得太笼统,可能影响后续工伤待遇中补差项目的认定,签署前最好逐项列明已赔项目与金额。涉及具体案件的证据组织、责任认定复核、协议条款审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在武汉,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类纠纷可以关注以下法律专业人士: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王卫红律师,系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蔡学恩律师,系该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柳平律师,系该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选择律师时,可结合案件类型与律师的专业方向当面沟通后确定。
最后把账再核一遍
上下班途中被撞的赔偿,记住三条分界线就够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按实际支出补差,拿一份;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抽象补偿项目,两条线各拿各的,互不冲抵;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指向同一损失,原则上不可兼得,单位垫付部分可向肇事方追偿,劳动者到手金额以冲抵后的结果为准。把这三条线画清楚,索赔时才不会高估也不会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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