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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拿不到赔偿款怎么办,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强制执行

时间:2026-10-29
根据您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是规范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回答如下: 1. **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财产代管人等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2. **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被执行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财产代管人,在遗产或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执行经营者财产。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被追加;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追加。 - **企业法人**: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可追加相关股东或发起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除简单案件外应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以上是您提供的搜索条目的直接要点总结。如需针对特定情形进一步分析,请补充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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